黑龙江财经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1来源:继续教育学院职业培训项目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后统一发放。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经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持缴费收据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每人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

第四条  学生应爱护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应持原学生证到学生处重新办理新学生证。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应将学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

学生办理上述手续时,如学生证确属丢失,应写明原因并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学生证,如需修改学生证内容,或因学籍变动、延期毕业等原因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学生处重新办理新学生证。

第七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学校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第八条  优惠卡充磁由学生所在系到学生处统一办理。

第九条  学生如损坏或丢失学生证,可在学生处规定的补办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补办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出具相关证明到学生处统一补办,并按规定缴纳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

第十条  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处注销。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有上述第(三)、(四)款行为的,同时将学生证没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财经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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